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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REACH法规附录XVII中铅限制条件的提议

2019-8-6 16:43| 发布者: amo| 查看: 294| 评论: 0

摘要: 欧盟委员会建议修订欧盟REACH附录XVII,旨在增加限制铅的条件(第63项)。以下是拟议修正案的要点:应在附录十七第63项(铅)第10段之后增加以下限制条件:11.不得用于生产由氯乙烯(PVC)聚合物或共聚物制成的物品 ...

欧盟委员会建议修订欧盟REACH附录XVII,旨在增加限制铅的条件(第63项)。以下是拟议修正案的要点:

应在附录十七第63项(铅)第10段之后增加以下限制条件:

11.不得用于生产由氯乙烯(PVC)聚合物或共聚物制成的物品。

12. 如果铅(以金属表示)的浓度等于或大于PVC材料重量的0.1%,则不得将由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成的物品投放市场。

13. 第11段、第12段的规定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24个月后执行。

14.第11和12段不适用于:

a.在本法规生效后15年内,含有回收硬质聚氯乙烯的下列硬质物品,条件是铅(以金属表示)的浓度不超过回收聚氯乙烯材料重量的2%:

i.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外部应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台;

ii.甲板和露台,只要回收的PVC用于中间层,并且完全覆盖一层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以防止在物品使用寿命期间释放和形成含铅粉尘;

iii.建筑物和土木工程中的隐蔽空间或空隙中使用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间不可接触,不包括维护,例如电缆管道);

iv.内部建筑应用的型材和片材,前提是安装后面向建筑物占用区域的型材或片材的整个表面使用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制成,以防止在物品使用寿命期间释放和形成含铅粉尘;

v.多层管道(不包括饮用水管道),前提是回收的PVC用于中间层,并且完全覆盖一层新生产的PVC;

vi.配件,不包括饮用水管道配件。

在上述应用中,覆盖在回收PVC上用于以防止在物品使用寿命期间释放和形成含铅粉尘的那层材料,铅的浓度应低于该层所用材料重量的0.1%。

b. 在本法规生效后15年内,以下含回收柔性(软)聚氯乙烯的柔性物品,前提是铅含量(以金属表示)不超过回收聚氯乙烯材料重量的1%:

i.马厩和温室用垫子;

ii.隔音板;

iii.多层软管,屋顶和防水用品,道路设施和交通管理以及专业鞋类。 在本法规生效6年后,此项豁免仅适用于此类物品中使用的回收PVC完全用一层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封闭,以防止在物品使用寿命期间释放和形成含铅粉尘。 在上述应用中,与回收PVC一起使用的用于以防止在物品使用寿命期间释放和形成含铅粉尘的其他材料,铅的浓度应低于其他材料重量的0.1%。

c.铅酸蓄电池中的聚氯乙烯-硅石分离器,直到本法规生效后10年。

d. REACH 附录XVII第63项 第1段(与第2段至第5段相一致)和第7段(与第8段至第10段相一致)所涉及的物品。

e.以下法规范围内的所涉及物品:

i.法规(EC)No 1935/2004;

ii.指令2011/65/EU;

iii.指令94/62/EC;

iv.指令2009/48/EC;

15. 第14段(a)项和(b)项所列硬质及柔性聚氯乙烯制品的供应商应确保,在将这些制品投放市场之前,这些制品应清楚、易读和不可磨灭地标记如下:“含有回收的PVC”。 在投放市场之前,应对含有回收PVC的包装进行相同的标记。

16. 第14段(a)项和(b)项所述硬质和柔性聚氯乙烯制品的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向国家执行当局提交书面证据,以证实这些制品中聚氯乙烯回收来源的声明。证书可提供回收PVC的追溯性和回收含量,如根据EN 15343或类似标准制定的计划,可用于证明在欧盟制造的物品的此类声明。对进口物品中回收的聚氯乙烯原产地提出的声明,应当附有独立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17. 委员会按照第69条审查第14段(a)项和(b)项中规定的豁免情况

18. 第12段不适用于可以证明它们在本法规生效后24个月之前已经投放市场的物品。

19. 第11段和第12段不适用于下列颜料:

a. 铬橙(EC号:215-693-7);

b. 钼铬红(EC号:235-759-9)

备注: 附录XVII:对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的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的限制;

  • 法规(EC)No 1935/2004:有关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法规;
  • 指令2011/65/EU: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OHS);
  • 指令94/62/EC: 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
  • 指令2009/48/EC:玩具安全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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