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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惟贤惟德,能服行 ---刘备
无人机这几年发展迅猛的,国内外的无人机标准也立项比较早,但好像都很少涉及到EMC和安规的需求,更多的侧重于性能和合规性。欧盟和FAA都在研究如何进一步规范无人机市场,以深圳某疆为主导的国内无人机标准也陆续出台了许多。
本篇重点节选欧盟无人机授权法规2019/945内跟EMC和安规相关的条例章节。主要侧重“OPEN”类别中的一些无人机要求,授权条例中包含CE标志,技术文档、合格评定程序和符合性声明。
欧盟无人机授权法规2019/945 2019年3月12日 关于无人飞机系统和第三 无人飞机系统运营商
(7)依据(EU)2018/1139条例需要进行认证,专门用于机载使用并且只能在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保护的航空频率上运行的无人机不适用欧盟EMC指令2014/30/EU和RED指令2014/53/EU。 (8)如果无人机在3000GHz以下频率进行无线电通信或无线测定,且存在有意发射或接收电磁波。这类不需要认证并且不在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规定的航空用途频率上运行的无人机将适用RED指令2014/53/EU。 (9)如果无人机不在RED指令2014/53/EU范围内,这类不需要认证并且不在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规定的航空用途频率上运行的无人机将适用EMC指令2014/30/EU。 (11)如果在联盟法规则中没有专门针对相同产品的安全法规和特定规定,那么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适用于UAS的安全风险评估。
备注:这部分界定了非军用无人机在欧盟销售所需要的几大指令,EMC指令、RED无线指令、安全指令、机械指令和玩具指令
附件
C0类无人飞机系统的要求 C0类UAS在UA上带有以下类标识标签:
C0类UAS应符合以下规定: (1)MTOM小于250克(包括有效载荷); (2)水平飞行的最高速度为19 m / s; (3)在起飞点以上的最大可达到高度限制为120 m; (6)由电力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24 V直流(DC)或等效交流(AC)电压;其易触及部分不得超过24 V DC或等效的AC电压; 内部电压不得超过24 V DC或等效的AC电压,除非确保即使UAS损坏,所产生的电压和电流组合也不会导致任何危险或有害的电击; (7)如果配备了跟随我模式并且启用了此功能,则该遥控设备应位于距离遥控飞行员不超过50 m的范围内,并可以使遥控飞行员重新获得对UA的控制;
C1类无人飞机系统的要求 C1类UAS在UA上带有以下类标识标签: C1类UAS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由材料制成,并具有性能和物理特性,以确保在人头受到最终速度撞击时,传递到人头的能量小于80 J,或者作为替代,应具有MTOM小于900克,包括有效载荷; (2)水平飞行的最高速度为19 m / s; (3)起飞点以上的最大可达到高度限制为120 m,或者配备将地面以上或起飞点以上的高度限制为120 m或由远程飞行员选择的值的系统。如果该值是可选的,则应向远程飞行员提供有关UA在飞行期间高于水面或起飞点的高度的明确信息。 (10)由电力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24 V DC或等效的AC电压;其易触及部分不得超过24 V DC或等效的AC电压; 内部电压不得超过24 V DC或等效的AC电压,除非确保即使UAS损坏,所产生的电压和电流组合也不会导致任何危险或有害的电击; (11)具有符合标准ANSI / CTA-2063 小型无人机系统序列号的唯一物理序列号 ; (17)如果配备了跟随我模式并且启用了此功能,则该遥控设备应位于距离遥控飞行员不超过50 m的范围内,并可以使遥控飞行员重新获得对UA的控制;
C2类无人飞机系统的要求 C2类UAS在UA上带有以下类标识标签: C2类UAS应符合以下规定: (1)MTOM小于4千克(包括有效载荷); (2)起飞点以上的最大可达到高度限制为120 m,或者配备将地面以上或起飞点以上的高度限制为120 m或由远程飞行员选择的值的系统。如果该值是可选的,则应向远程飞行员提供有关UA在飞行过程中高于水面或起飞点的高度的明确信息。 (5)对于系留UA,系绳的拉伸长度小于50 m,机械强度不小于: (a)对于重于航空器的飞机,最大质量时其重量是航空器的10倍; (b)对于比飞机轻的飞机,最大静态推力和飞行中最大允许风速的空气动力共同作用的力是其四倍; (9)除非是固定翼UA,否则应配备远程驾驶员可选择的低速模式,并将最大巡航速度限制为不超过3 m / s。 (12)由电力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48 V DC或等效的AC电压;其易触及部分不得超过48 V DC或等效的AC电压; 内部电压不得超过48 V DC或等效的AC电压,除非确保即使UAS损坏,所产生的电压和电流组合也不会导致任何危险或有害的电击; (13)具有符合标准ANSI / CTA-2063 小型无人机系统序列号的唯一物理序列号 ;
C3类无人飞机系统的要求 C3类UAS在UA上带有以下类标识标签: C3类UAS应符合以下规定: (1)MTOM小于25千克(包括有效载荷),最大特征尺寸小于3 m; (2)起飞点以上的最大可达到高度限制为120 m,或者配备将地面以上或起飞点以上的高度限制为120 m或由远程飞行员选择的值的系统。如果该值是可选的,则应向远程飞行员提供有关UA在飞行过程中高于水面或起飞点的高度的信息; (3)可以由一名具有足够能力的飞行员安全地控制稳定性,可操纵性和数据链路性能,该飞行员具有2019/947实施条例(EU)的规定,并在所有预期的运行条件下(包括在一项故障之后)按照制造商的指示进行操作或者(如果适用)更多系统 (4)对于系留UA,系绳的拉伸长度应小于50 m,机械强度应不小于: (a)对于重于航空器的飞机,最大质量时其重量是航空器的10倍; (b)对于比飞机轻的飞机,最大静态推力和飞行中最大允许风速的空气动力共同作用的力是其四倍; (7)由电力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48 V DC或等效的AC电压;其易触及部分不得超过48 V DC或等效的AC电压; 内部电压不得超过48 V DC或等效的AC电压,除非确保即使UAS损坏,所产生的电压和电流组合也不会导致任何危险或有害的电击; (8)具有符合标准ANSI / CTA-2063 小型无人机系统序列号的唯一物理序列号 ;
C4类无人飞机系统的要求 C4类UAS以可见的方式在UA上带有以下标签: C4类UAS应符合以下规定: (1)MTOM小于25千克(包括有效载荷); (2)在所有预期的运行条件下(包括跟随一个或多个系统的故障),根据制造商的指示,可以由远程飞行员安全地控制和操纵; (3)除飞行稳定辅助外,不具有自动控制模式,不直接影响飞行轨迹和失去联系的辅助,但前提是在失去联系的情况下可以预先确定飞行控制的固定位置;
备注:这部分是UAS几个分类,C0 C1 C2 C3 C4,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是重量。 从整篇OJ上看,风格与CE对所有其他产品一致,做好法规定义,然后界定范围,根据产品的自身功能特性来选择可能适用的指令 EMC指令
RED指令 LVD指令(安全指令)
机械指令
玩具指令 ROHS指令 WEEE指令 点击原文阅读可以查看官方OJ英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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