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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 指令 2004/108/EC 产品范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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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11: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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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最近比较迷惑,因为客户的产品在欧洲市场遭到质疑,客户的产品是普通的手电筒,就是普通电池+一个白炽灯泡,因为打了CE Mark,在欧洲遭到抨击. 欧洲那边说这类产品不用打CE MARK,因为不属于CE的产品范围。
   小弟知道这类产品不用做LVD,EMC标准也没有要求,但是否可以说,这类产品只是在标准中没有要求,或者说不用测试就能满足要求,而不是说直接不满足CE-EMC directive范围呢?

   希望给我能够给一个答案,最好能够有指令条款的依据,在此先谢谢。

   同还有就是,如果电池供电的LED,情况又是怎么样呢。
发表于 2010-12-13 15: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产品可以不打CE MARK,也可以做呀,但是不能做错,
发表于 2010-12-13 17: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新人,我也不太懂
发表于 2013-3-5 13: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翻了一遍2004/108/EC EMC指令 與 93/68/EEC CE標誌指令,發現在2004/108/EC裡有這麼一句話

This Directive need not regulate equipment which is inherently benign in terms of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所以不論你用白熾燈泡或LED,都可以不受EMC指令管理。
但是請注意,文字是說"可以不受",而不是說不可以,所以你要用EMC指令還是OK
发表于 2013-3-5 13: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再來,93/68/EEC CE標誌指令裡面有以下這麼一句話

Member States shall take all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the apparatu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2 may be placed on the market or taken into service only if it bears the CE marking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0 indicating its conformity to all the provisions of this Directive,
會員國應採取手段以確認產品只能在附上CE標誌後才能在市場上銷售或使用,如此才表示此產品完全符合本指令之要求

所以你的產品必須標上CE標誌


以上是我的理解,建議你可以直接請客戶回覆他們認為不需CE標誌的原因,是依據那個標準或指令,對症下藥比較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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