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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和后面讨论到的电信终端设备指:能进行通信的产品或其相关元件,它们无论通过什么方法用于直接或间接连接公用电信网络(即全部或部分地用来向公众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网络)的接口(such as ADSL modems, telephones, telephone switches)。(1999/5/EC)(暂不讨论无线设备)
这里讨论到的设备在1999/5/EC(R&TTE)指令范围内,该指令于2000年4月8日起实施,并且同时废除了98/13/EC(TTE)指令。
指令的基本要求:
指令中第3条,对TTE做了基本要求:
1.下列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设备:
(a) 对使用者和任何其他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保护,包括关于73/23/EEC指令中涉及的安全要求的目标,但不适用电压极限值;
(b) 有关89/336/EEC指令中涉及的电磁兼容性的防护要求。
3.按照本指令第15条规定的程序,欧洲联盟委员会可以决定某些设备类别中的设备或特定类型的设备在制造时应确保:
(a) 通过网络与其他设备互连以及能够与整个欧洲共同体内的合适类型的接口连接;和/或
(b) 既不损害网络或其运行,亦不滥用网络资源,因而不会造成服务质量不可接受的下降;和/或
(c) 装有安全装置以确保个人数据和用户及使用者隐私受到保护;和/或
(d) 支持某些特征以确保避免欺诈;和/或
(e) 支持某些特征以确保提供紧急服务;和/或
(f) 支持某些特征以方便残疾使用者使用。
合格评定程序:
一、 如果设备属于73/23/EEC指令和89/336/EEC指令的适用范围,则制造商可以分别选用这两个指令所规定的程序替代接下来介绍的程序,证明设备符合本指令第3条第1款(a)safety and health和(b)EMC的基本要求。(这里我的理解是使用EMC DOC+LVD DOC即可)。
注意:随着新的EMC指令(2004/108/EC)的实施,这种方式可能不能再被采用,因为新指令明确指出,R&TTE指令所包括的设备将不再属于EMC指令的范围。
二、 内部生产控制
1.本模式描述履行本模式第2点规定义务的制造商或其驻欧洲共同体的授权代表用以保证并声明产品符合对其适用的本指令要求的程序。制造商或其驻欧洲共同体的授权代表应在每件产品上加贴CE标志并编写合格声明。
2.制造商应编写本模式第4点所述的技术文件,并且制造商或其驻欧洲共同体授权代表必须自制造出最后一件产品起将此文件至少保存10年,以便成员国有关当局查阅。
3.如果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均未在共同体内确定,应由将产品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人承担保存此技术文件的义务。
4.技术文件必须有助于评定产品是否符合基本要求。文件中必须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操作,特别是:
——对产品的一般描述;
——原理设计和制造图纸以及部件、组件、电路图等;
——理解上述图纸、图表和产品操作所必需的描述和说明;
——协调标准清单以及没有采用或不存在本指令协调标准时,为满足本指令的基本要求而采用的方案的描述和说明;
——设计计算、检验结果等;
——测试报告。
5.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保存符合技术文件的声明。
6.制造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制造过程保证所制造的产品符合本模式第2点所述的技术文件和本指令对其适用的要求。
另外还有两种程序都需要指定机构(notify body)的介入,这里不做详叙,具体内容参照1999/5/EC附录VI和附录V。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必要的测试是不可少的,测试依照协调标准来执行,目前几乎所有电信终端设备关于3.1(a)safety and health和3.1(b)EMC的基本要求都有了协调标准。当前官方公布的协调标准中并没有关于入网要求的标准,这一部分的标准化工作,正受欧盟委员会的委托,由ETSI在开展之中(M/284),M/284里的工作包括复核98/13下的协调标准(TBR系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设备进入任何成员国都不再需要满足入网方面的要求,有些成员国的代理商,经销商,运营商需要设备通过相关测试的证明。而且通过这方面测试的证明有益于产品被市场和用户的认可。各成员国都会向欧盟委员会通报该国电信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接口类型,并保证这些运营商会公布这些接口的技术规范,并定期公布所有的最新规范。规范应充分详细,以使电信终端设备的设计能够利用相应接口所提供的一切服务。规范尤其应包括一切必要的信息,以便制造商按照适用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基本要求进行相关测试。成员国应保证运营商能方便地获取这些规范。
另外,这里针对300386来说明一下,这是EMC指令的协调标准,不是R&TTE的协调标准,标准里的设备范围是:使用在电信网络里的设备,包括交换设备,电源设备和监控设备,不包含超出网络终点的终端设备.
随着新的ROHS指令的实施,对于在此指令范围内的设备还需满足此指令的要求
非专业人士观点,有误之处,欢迎指正。附上翻译的R&TTE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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