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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 验 规 则
7.1检验项目
本产品为鉴定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检验规则按GB 6593中的有关规定,其检验项目和要求按表1的规定。
表1 LED显示屏的检验项目和要求
试验项目
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技术要求
(章条号)
检验方法
(章条号)
设计
生产
A组
C组
F组
硬件使用环境污染
●
●
●
--
--
5.1
6.1
软件使用环境
●
●
●
--
--
5.2
6.2
外观及结构
●
●
●
--
--
5.3
6.3
安全要求
●
●
●
--
--
5.4
6.4
性能特性
●
●
●
--
--
5.5
6.5
均匀性
●
●
●
--
--
5.6
6.6
失控点
●
●
●
--
--
5.7
6.7
供电电源
●
●
●
--
--
5.8
6.8
环境
●
●
--
●
--
5.9
6.9
可靠性
●
●
--
--
●
5.10
6.10
现场使用
●
○
--
--
--
按企标
按企标
●为必须进行检验的项目; ○为可以选择进行检验的项目; --为不进行检验的项目。
7.2 鉴定检验
7.2.1 鉴定检验分为设计鉴定检验和生产鉴定检验。
7.2.2 鉴定检验由上级指定部门或委托质量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7.2.3 抽样方法及检验项目
7.2.3.1 对LED显示屏的硬件使用环境、软件使用环境、结构与外观、安全要求、性能特性、均匀性、失控性、供电
电源进行检查,应满足5.1-5.8的要要求。
7.2.3.2 从7.2.3.1检验合格的LED显示屏随机抽取得套显示单元按期.9进行环境适应性检验.
7.2.3.3 对鉴定的的LED显示屏按期。10的要求进行可靠性试验.采用GB11463规定的定时定数截尾试验方案1-2。
7.2.3.4 对设计鉴定的LED显示屏进行现场使用试验。
7.2.4 合格判据 在前.2.3.1,7.2.3.2的检验中,允许出现二次非致命不合格,超过者判为不合格。
7.2.3.3的检验应符合GB11463的要求.
7.2.3.4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及LED显示屏企业标准的要求。
7.3 质量一致性检验
7.3.1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组检验,C组检验和F组检验。
7.3.2 A组检验
7.3.2.1 A组检验为LED显示屏基本要求的检验。
7.3.2.2 A组检验的项目按表达式的规定。LED显示屏需逐套进行检验.对任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需退回生产部门修复
后,重新提供检验。
7.3.2.3 A组检验由LED显示屏制作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或委托质量检验单位负责进行,定货方可派代表参加。
7.3.3 C组检验
7.3.3.1 C组检验为环境适应性检验。
7.3.3.2 批量生产的产品,生产间断时间大于个月时,每批都应进行环境适应性检验,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年进行一次
环境适应性检验。改变设计、工工艺、主要元器件及材料时,要进行环境适应性检验。
7.3.3.3 环境适应性检验由LED显示屏制作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或委托质量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在质量一致性A组检验合格的显示单元中随机抽取得套,进行环境适应性检验。
7.3.3.4 在环境适应性检验整个过程中允许出现二次非致命不合格。经修复后从出现不合格的项目起继续进行检验。
对环境适应性检验不合格的LED显示屏,禁止出厂。并需对全部在制品和成品进行重新检验.找出总是原因后
重新进行环境适应性检验。
7.3.3.5 经环境适应性检验的样品应印有标记,不应作为正品出厂。
7.3.4 F 组检验
7.3.4.1 F组检验为可靠性试验。采用GB11463规定的序贯截尾试验方案2-3
7.3.4.2 批量生产的产品,每年都应进行可靠性难试验,连续生产的产品两年进行一次可靠性试验,改变主要设计、工
艺、主要元器件及材料时要进行可靠性试验。
7.3.4.3 可靠性试验由LED显示屏制作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或委托质量检验单位负责进行。在质量一致性检验合格的显
示单元中按GB11463的要求抽取样本,进行可靠性试验。
7.3.4.4 对可靠性试验不合格的LED显示屏,禁止出厂。并需对全部在制品和成品进行重新检验。找出总是原因后重新
进行可靠性试验。
7.3.5 质量合格判定 第一项检验均应符合本规范要求,A-F组检验均应合格。质量一致性检验合格。
8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LED显示屏的包装、标志和贮存应符合SJ/T 10463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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