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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兼容认证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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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8: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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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磁兼容认证规则和程序
  1 目的 
 
  为规范电磁兼容认证,保证认证的工作质量,根据《电磁兼容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认证产品目录内产品的电磁兼容认证。

  3 认证规则和程序
  
  3.l 申请认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3.1.l 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企业持有有关注册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3.1.2 产品符合国家有关电磁兼容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或者符合经中国电磁兼容认证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认的有关电磁兼容标准。
  3.1.3 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3.l.4 企业质量体系符合GB/T19000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0900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其补充要求。
  3.2 申请认证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电磁兼容认证申请,并填写电磁兼容认证申请书。
  3.3 申请认证所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3.3.l 电磁兼容认证申请书;
  3.3.2 申请认证企业的壮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3.3 产品质量稳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
  3.3.4 申请企业的质量手册;
  3.3.5 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概况一式两份;
  3.3.6 产品说明书;
  3.3.7 产品结构说明一式两份;
  3.3.8 产品电原理图及印刷电路板图;
  3.3.9 产品电磁兼容关键件一览表一式两电磁兼容认证及设计指南份(加盖公章);
  3.3.10 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3.4 受理申请
   中心根据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决定认证申请的受理。经审查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的,向企业发出电磁兼容认证受理申请通知书;提交文件资料不齐全的,向企业发出电磁兼容认证受理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企业应在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资料报中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认证申请。
  3.5 签订合同
  中心同受理认证申请的企业签订电磁兼容认证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企业按照xxxx 电磁兼容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认证费用。
  3.6  文件资料审查
  3.6.1 中心检查部在认证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完成对提交文件资料的审查。
  3.6.2 经审查文件资料内容符合要求的,向企业发出工厂检查通知书。
  3.6.3 经审查文件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向企业发出文件资料审查结果通知书。企业可在接到文件资料审查结果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修改补充,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由中心向企业发出工厂检查通知书。逾期不对文件资料进行修改补充的,视为自行撤销认证申请。
  3.7 工厂检查
  中心检查部在认证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组织检查组依据GB/T19002标准及相应的针对产品电磁兼容性的补充要求,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交工厂检查报告。经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由检查组给出不合格项报告,允许企业进行整改后再复查一次。企业应在给出不合格项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心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视为放弃认证申请。
  3.8  产品检验
  3.8.l  中心根据就近、申请认证企业自愿和中心协调相结合的原则,安排有关签约实验室承担产品的认证检验任务。
   3.8.2 产品检验的样品按相关标准的抽样
规则抽取。
  3.8.3 企业将抽取的样品送至中心指定的签约实验室进行检验,如样品经确认属运输原因引起损坏的,允许重新抽样。企业按有关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向检测机构交纳产品检验费。
  3.8.4 签约实验室依据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须在现场检验的,由检测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3.8.5 签约实验室在收到样品和检验费二十日内完成对样品的检验。
  3.9批准认证
  3.9.1 中心对企业的工厂检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审核,报评定组评定。
  3.9.2 评定组对中心所报的认证材料进行评定,作出认证决定。
  3.9.3  经评定认证合格的产品,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企业使用认证标志。
  3.9.4  对未通过认证的产品,由中心向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说明不合格内容。
  对未通过认证的产品,给予半年的整改期限,企业在整改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并交纳复查费。复查合格的,按程序批准认证。复查未通过或超过整改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撤销本次认证申请。
  3.9.5  通过认证的企业,在获准认证后两个月内,到中心签订认证标志使用合同,交纳认证批准费和年金,领取认证证书。
  3.10  获准认证产品的监督
  3.10.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中心对获准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监督检查包括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和对带有认证标志的
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以保证获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
  3.10.2  中心根据工厂检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对监督检查结果做出评价,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10.3企业每半年将获准认证产品的质量综合情况及用户对产品的意见报中心,重大质量问题及时报告。
  3.10.4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1)认证产品标准变更,经确认能满足变更后标准要求的;
  2)使用新的商标名称的;
  3)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的;
  4)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标准要求的。
  3.10.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注销相应的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1)由于认证标准的变更,企业认为达不到电磁兼容标准要求,不再申请认证的;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认证证书持有者未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中心提出重新认证申请的。
  3.10.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认证证书持有者或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不能保持产品电磁兼容要求稳定合格的;
  2)监督检查发现认证产品的电磁兼容要求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证时要求的;
  3)用户对获准认证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能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
  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10.7 对于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企业,中心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半年。整改结束后,企业向中心提交整改报告,申请恢复使用认证证书,经中心复查合格后,恢复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增加的有关费用按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
  3.10.8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中心提出并经管委会批准,撤销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证书,责令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1)监督检查或跟踪检查不合格的;
  2)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规定要求的;
  3)用户普遍反映获准认证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4)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
  5)拒不交纳年金的。
  3.11认证证书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中心提出重新认证申请,有关程序同初次申请相同。
  
  4 认证要求的更改
  4.1 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认证用标准变更引起认证要求更改时,中心应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
  4.2 因认证需要对认证要求进行更改的,在更改方式决定和更改生效前,中心应征求有关各方的意见。
  4.3 在更改决定发布后,中心应证实申请认证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程序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5 以上规则和程序运用于电磁兼容产品认证,根据认证的需要可依据标准制定产
品或产品类认证补充要求。

  认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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