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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2 15: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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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带有屏蔽的网电源部分的计算机。
3)规定是永久性安装的设备,其保护接地导线的电气连接只有使用工具才能松开,且紧固或机械固定在规定位置,只有使用工具才能被移动。
这类设备的例子是:
•X射线设备的主件,例如X射线发生器,检查床或治疗床。
•有矿物绝缘电热器的设备。
•由于符合抑制无线电干扰的要求,其对地漏电流超过表4第一行规定值的设备。
4)移动式X射线设备和有矿物绝缘的移动式设备。
5)表4中规定的患者漏电流和患者辅助电流的交流分量的最大值仅是指电流的交流分量。
19.4 试验
a) * 概述
1)对地漏电流、外壳漏电流、患者漏电流及患者辅助电流的测量,必须在:
——设备达到符合第七篇所要求的工作温度之后,和
——在第4.10条规定的潮湿预处理之后。
将设备置于温度约等于t℃(t为潮湿箱内的温度),相对湿度在45%~65%的环境里,并必须在潮湿处理之后1h才开始测量。
必须先进行无需使设备通电的测量。
2)设备接到电压为最高额定网电压的 110%的电源上。
3)能适用单相电源试验的三相设备,将其三相电路并联起来作为单相设备来试验。
4)对设备的电路排列、元器件布置和所用材料的检查表明无任何安全危险的可能性时,试验次数可以减少。
5)不采用。
b) * 测量供电电路
1)规定与有一端大约为地电位的供电网相连的设备,以及对电源类别未预规定的设备,连接到图10所示电路。
2)规定接到相线对中线之间电压近似相等而电压方向相反的供电网的设备,连接到图11所示电路。
3)规定与多相(例如三相)网电源连接的多相或单相设备,连接到图12、图13所示电路之一。
4)规定使用指定的Ⅰ类单相网电源的设备,连接到图14所示电路。
试验时必须依次断开和闭合开关S8。
然而,若所指定电源具有固定的永久性安装的保护接地导线,试验时必须闭合开关S8。
5) 规定使用指定的Ⅱ类单相网电源的设备连接到图14所示电路,但不使用保护接地连接和S8。
c) 设备与测量供电电路的连接
1)配有电源软电线的设备用该软电线进行试验。
2)配有电源输入插口的设备,用3m长或长度和型号由制造商规定的可拆卸的电源软线连接到测量供电电路上进行试验。
3)规定要永久性安装的设备,用尽可能短的连线和测量供电电路相连来进行试验。
d) * 测量布置
1)建议把测量供电电路和测量电路放在尽可能远离无屏蔽电源供电线的地方,并(除以
下条文另有规定外)避免把设备放在大的接地金属面上或其附近。
2)然而,应用部分的外部部件包括患者电线(如有)在内,必须放在介电常数约为1的(例如,泡沫聚苯乙烯)绝缘体表面上,并在接地金属表面上方约200mm处。
e)测量装置(MD)
1)对直流、交流及频率小于或等于1MHz的复合波形来说,测量装置必须给漏电流或患者辅助电流源加上约1000Ω的阻性阻抗。
2)如果采用了按图15或具有相同频率特性的类似电路作测量装置,就自动得到了按19.3a)和b)条的电流或电流分量的评价。这就允许用单个仪器测量所有频率的总效应。
很可能出现频率超过1kHz,数值超过10mA的电流和电流分量,这就必须用其他适当的手段来测量。
3)不采用。
4) * 图15所示的测量仪表从直流到小于或等于1MHz频率交流都必须有一约1MΩ或更高的阻抗。它必须指示测量阻抗二端的直流、或交流、或有频率从直流到小于或等于1MHz频率分量的复合波型电压的真正有效值,指示的误差不超过指示值的±5%。
其刻度可指示通过测量装置的电流,包括对1kHz以上频率分量的自动测定,以便能将读数直接与表4比较。
如能证实(例如,用示波器)在所测的电流中,不会出现高于上限的频率,则对百分指示误差的要求和校准要求可限于其上限低于1MHz的范围。
f)对地漏电流的测量
1)Ⅰ类设备,不论其有无应用部分,按图16用图10、11、12或13中相应的测量供电电路试验。
2)规定使用指定的Ⅰ类单相电源的设备,按图17用图14的测量供电电路试验。若设备已保护接地,还必须用MD2进行测量。
g)外壳漏电流的测量
1)Ⅰ类设备,不论其有无应用部分,按图18用图10、11、12或13中相应的测量供电电路试验。
用MD1在地和未保护接地外壳的每个部分之间测量。
用MD2在未保护接地外壳的各部分之间测量。
2)Ⅱ类设备,不论其有无应用部分,按图18用图10、11、12或13中相应的测量供电电路试验,但不使用保护接地连接和S7。
用MD1在外壳和地之间或当外壳有几个部分时在外壳每一部分之间测量。
3)规定与SELV电源相连的设备及内部电源设备,流过外壳不同部分之间的外壳漏电流用图18中测量装置MD2试验。
4)规定使用指定的Ⅰ类单相供电电源的设备,不论其有无应用部分,按图19用图14的测量供电电路试验。
规定使用指定的Ⅱ类单相供电电源的设备,不论其有无应用部分,必须按图19用图14的测量供电电路试验,但不使用保护接地连接和S8。
仅当设备本身是Ⅰ类时,才使用设备的保护接地连接和S8。
Ⅰ类电源和(或)与之相连的Ⅰ类设备的试验,在19.4g)1)条中“Ⅰ类设备”中叙述。
Ⅱ类电源和(或)与之相连的非Ⅰ类设备的试验,在19.4g)2)条中“Ⅱ类设备”中叙述。
5)若设备外壳或外壳的一部分是用绝缘材料制成的,必须将最大面积为20cm×10 cm的金属箔紧贴在绝缘外壳或外壳的绝缘部分上。
为此,可用约0.5N/cm2的力压在绝缘材料上。
如有可能,移动金属箔以确定外壳漏电流的最大值。必须注意,金属箔不得接触到可能已保护接地的任何外壳金属部件;然而,未保护接地的外壳金属部件,可以用金属箔部分地或全部地覆盖。
要测量单一故障状态下的外壳漏电流时,金属箔可布置得与外壳的金属部件相接触。
当患者或操作者与外壳表面接触的面积大于正常人手的尺寸时,金属箔的尺寸可按接触面积相应增加。
6)如适用,除上述外按17g)条进行测量。
h) * 患者漏电流的测量
对应用部分的连接,见19.1e)条和附录K。
1)有应用部分的Ⅰ类设备,按图20用图10、11、12或13中相应的测量供电电路试验。
2)有F型应用部分的Ⅰ类设备,另外再按图21用图10、11、12或13中相应的测量供电电路试验。
设备中未永久接地的信号输入与信号输出部分必须接地。
图21中变压器T2所设定的电压值必须等于设备最高额定电压的110%。
3)有应用部分和信号输入和(或)信号输出部分的Ⅰ类设备,需要时[见19.2b)条],还必须按图22用图10、11、12或13中相应的测量供电电路试验。
变压器T2所设定的电压值必须等于设备最高额定电压的110%。除非制造商规定要接负载,信号输入和信号输出部分应短接。在接负载的情况下,试验电压应依次加到信号输入和信号输出部分的所有各极上。
4)Ⅱ类设备按上述试验1) ~ 3)作Ⅰ类设备进行试验,但不用保护接地连接和S7。
有F型应用部分的Ⅱ类设备的患者漏电流,在金属外壳(若有)接地并在应用部分加上外来电压后进行测量。
若Ⅱ类设备外壳用绝缘材料制成,则在任何正常使用位置时,应将设备放在尺寸至少等于外壳水平投影且接地的平坦金属面上。
5)有应用部分、规定用指定的单相供电电源的设备,用图14的测量供电电路试验,但是若所指定的单相供电电源是Ⅱ类,则不使用保护接地连接和S8。
——若设备本身属Ⅰ类,按上述试验1)作为Ⅰ类设备试验。
——若设备本身属Ⅱ类,按上述试验4)作为Ⅱ类设备试验。
——若指定的单相供电电源属Ⅰ类,则在测量时仅S8需打开(单一故障状态)和闭合,而S1、S2、S3和S10(如有)是闭合的。
6)内部电源设备,按图23进行试验。
外壳用绝缘材料制成的,必须用19.4g)5)条中所述的金属箔。
7)有F型应用部分的内部电源设备,还要按图24进行试验。变压器T2所设定的电压值必须为供电频率下的250V[见19.1b)条]。
作此试验时,设备金属外壳和信号输入及信号输出部分要接地。
外壳用绝缘材料制成的设备,在任何正常使用位置时,应将设备放在尺寸至少等于外壳水平投影、且接地的平坦金属面上。
8)有应用部分和信号输入部分和(或)信号输出部分的内部电源设备,如适用,按19.2b)条,再按图25进行试验。变压器T1所设定的电压值必须是供电频率下的250V[见19.1b)条]。
作此试验时,设备应置于19.4 d)条或19.4 h)7)条中所述的较为不利的正常使用位置上,
9)应用部分的表面由绝缘材料构成时,用19.4 g)5)条中所述金属箔进行试验。或将应用部分浸于盐溶液中。这些箔或盐溶液必须视为相关应用部分的唯一的患者连接。
应用部分与患者接触的面积大于20cm×10cm的箔面积时,箔的尺寸增至相应的接触面积。
10) 若制造商规定要对应用部分加载,则测量装置必须依次接到负载(应用部分)的所有极上。
11)如果适用,除上述外,再按17a)条进行测量。
j)患者辅助电流的测量
对应用部分的连接,见19.1 e)条和附录K。
1)有应用部分的Ⅰ类设备,按图26用图10、11、12、或13中相应的测量供电电路试验。
2)有应用部分的Ⅱ类设备作为上述的Ⅰ类设备进行试验,但不用保护接地连接和S7。
3)有应用部分,规定使用指定单相供电电源的设备用图14测量供电电路试验,若所指定的单相供电电源属Ⅱ类,则不用保护接地连接和S8。
若设备本身是Ⅰ类,按上述1)中I类设备试验。
若设备本身是Ⅱ类,按上述2)中Ⅱ类设备试验。
若所指定单相供电电源属Ⅰ类,则
——S8必须打开(单一故障状态)和S1、S2及S3必须闭合;
——另外,S8必须闭合和S1、S2或S3 须依次断开(单一故障状态)。
在上述三项测量过程中,必须将S5和S10置于所有可能组合的位置。
4)内部电源设备,按图27进行试验。
20 电介质强度
仅仅是具有安全功能的绝缘需要承受试验。
20.1 对所有各类设备的通用要求
必须试验电介质强度(参见附录E):
A-a1在带电部件和已保护接地的可触及金属部件之间。
这种绝缘必须是基本绝缘。
A-a2在带电部件和未保护接地外壳部件之间。
这种绝缘必须是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A-b 在带电部件和以双重绝缘中的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离的导体部件之间。
这种绝缘必须是基本绝缘。
A-c 在外壳和以双重绝缘中的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离的导体部件之间。
这种绝缘必须是辅助绝缘。
A-d 不采用。
A-e 在非信号输入或信号输出部分的带电部分和未保护接地信号输入或信号输出部分之间。
必须用17g)1)至5)条中所指示的办法之一来实现隔离。
如果在正常状态和单一故障状态下出现在信号输入部分(SIP)和(或)信号输出部分(SOP)的电压不超过安全特低电压,就不需单独检验。
A-f *在网电源部分相反极性之间。
这种绝缘必须相当于基本绝缘。
只有在检查了绝缘的数量和尺寸,包括按57.10条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并确定其不能完全符合要求之后,才必须检查A-f部分的电气绝缘。
如果为检验A-f部分需拆开电路或元件的防护,不可能不损坏设备时,制造商和试验室必须商定任何其他能满足检查目的的方法。
A-g 在用绝缘材料作内衬的金属外壳(或罩盖)和为试验目的用来与内衬内表面相接触的金属箔之间。当通过内衬测得带电部件与外壳(或罩盖)之间的距离小于57.10条所要求的电气间隙时,可以应用这种内衬。
当外壳(或罩盖)已保护接地,要求的电气间隙是按基本绝缘考虑的,内衬必须按基本绝缘处理。
当外壳(或罩盖)未保护接地,要求的电气间隙按加强绝缘考虑。
若带电部件和内衬内表面距离不小于按基本绝缘要求的电气间隙,那个距离必须当作基本绝缘处理。内衬必须当作辅助绝缘。
若上述距离小于按基本绝缘的要求,则内衬必须按加强绝缘处理。
A-h 不采用。
A-j 在电源软电线绝缘损坏时会带电的未保护接地可触及部件和进线入口处套管内的、电线保护套内的、电线固定件内的或类似物件内的电源软电线上所缠绕的金属箔之间,或(和)插在软电线位置处其直径与软电线相同的金属杆之间。
这种绝缘必须是辅助绝缘。
A-k 依次在信号输入部分、信号输出部分和未保护接地的可触及部件之间。
这种绝缘必须是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如果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这种绝缘就不需单独检验:
a)在正常使用时出现在信号输入或信号输出部分上的电压不超过安全特低电压。
b)信号输入或信号输出部分内任一元件失效时,漏电流不超过单一故障状态时的容许值。
c)信号输入部分、信号输出部分和未保护接地的可触及部件,已用保护接地屏蔽或保护接地中间电路有效隔离。
d)制造商规定信号输入或信号输出部件只能与不存在外部电压风险的设备相连(见GB 9706.15)。
20.2 对有应用部分的设备的要求
对于有应用部分的设备,也必须试验电介质强度(参见附录E):
B-a 在应用部分(患者电路)和带电部分之间。
这种绝缘必须是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如果上述部件象17a)1)、2)或3)条中所述那样有效地隔离了,则此绝缘不需单独检验。在此情况下,试验由B-c和B-d中的试验来代替。
当应用部分和带电部件之间的总隔离由一个以上的电路绝缘组成时,这些电路实际上可能具有不同的工作电压,必须注意到隔离措施的每一部分承受的是从有关基准电压导出的合适的试验电压。这意味着试验B-a可由两个或更多个在隔离措施中各个隔离部分上的试验来代替。
B-b 在应用部分各部件之间和(或)在应用部分与应用部分之间。
见专用标准。
B-c 在应用部分与仅用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离的未保护接地部件之间。
这种绝缘必须是辅助绝缘。
若上述部件如17a)1)、2)或3)条中所述那样有效地隔离了,则此绝缘不需单独检验。
B-d 在F型应用部分(患者电路)和包括信号输入部分及信号输出部分在内的外壳之间。参见20.3和20.4j)条。
这种绝缘必须是基本绝缘。参见B-e。
B-e 在正常使用,包括该应用部分的任何部件接地时,如F型应用部分上有电压使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受到应力,则在F型应用部分(患者电路)和外壳之间。
这种绝缘必须是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B-f 不采用(见B-a)。
20.3* 试验电压值
在工作温度和经潮湿预处理及所要求的消毒步骤(见44.7条)后,电气绝缘的电介质强度必须足以承受在表5中所规定的试验电压。
表5中所用基准电压(U),是在正常使用时当设备施加额定供电电压或制造商所规定的电压二者中较高电压时,设备有关绝缘可能受到的电压。
双重绝缘中每一绝缘的基准电压(U),等于该双重绝缘在正常使用、正常状态和额定供电电压时。设备施加前一段条文中所规定的电压时,每一绝缘部分所承受的电压。
对于未接地应用部分的基准电压(U),患者接地(有意或无意的)被认为是一种正常状态。
对两个隔离部分之间或一个隔离部分与接地部分之间的绝缘,其基准电压(U)等于两个部分的任何两点间最高电压的算术和。
F型应用部分和外壳之间绝缘的基准电压(U),取包括应用部分中任何部位接地的正常使用状态
时,该绝缘上出现的最高电压。然而,基准电压必须不低于最高额定供电电压,或在多相设备时不低于相对中线的电压,或内部电源设备时不低于250V。
对防除颤应用部分,基准电压(U)的确定不考虑可能出现的除颤电压(参见17*h)条)。
表5 试验电压
被试绝缘 对基准电压U相应的试验电压(V)
U≤50 50<U
≤150 150<U
≤250 250<U
≤1000 1000<U
≤10000 10000<U
基本绝缘 500 1000 1500 2U+1000 U+2000 1)
辅助绝缘 500 2000 2500 2U+2000 U+3000 1)
加强绝缘和双重绝缘 500 3000 4000 2(2U+1500) 2(U+2500) 1)
1)如有必要,由专用标准规定。
注1:表6和表7,不采用。
注2:正常使用中相应绝缘所受的电压是非正弦交流电时,可用50Hz正弦试验电压进行试验。在这种情况下,试验电压值应由表5来确定,基准电压(U)等于测得的电压峰-峰值除以2 。
20.4 试验
a)* 单相设备和按单相设备来试验的三相设备的试验电压,必须按表5规定施加在如20.1和20.2条所述的绝缘部分上历时1min :
——在设备升温至工作温度后,立即用接入线路已闭合的电源开关断开设备电源后,或
——对于电热元件,当升温至工作温度后使用图28的电路使设备保持在工作状态下,和
——在潮湿预处理(如4.10条所述)之后,让设备保留在潮湿箱内,在不通电的情况下立即进行,和
——设备不通电并在所有要求的消毒程序(见44.7条)之后。
开始,必须施加不超过一半规定值的电压,然后必须在10s期间将电压逐渐增加到规定值,必须保持此值达1min,之后必须在10s期间将电压逐渐降至一半规定值以下。
b)* 试验电压必须有的波形和频率,应使绝缘体上受的电介质应力至少等于在正常使用时以相同波
形和频率的电压施加于各部分上时所产生的电介质应力。
c)不采用。
d)不采用。
e)不采用。
f)试验时不得发生闪络或击穿。如发生轻微的电晕放电,但当试验电压暂时降到高于基准电压(U)的较低值时,放电现象停止,且这种放电现象不会引起试验电压的下降,则这种电晕放电可以不考虑。
g)* 应注意施加于加强绝缘上的电压不使设备中的基本绝缘或辅助绝缘受到过分的应力。
h)使用金属箔时,按19.4g)5)条进行。
注意要适当放置金属箔,以免绝缘内衬边缘产生闪络。若有可能,移动金属箔以使表面的各个部位都受到试验。
j) * 与被试绝缘并联的功率消耗和电压限制器件,从电路的接地侧断开。
进行试验时,若有需要,可把灯泡、电子管、半导体器件或其他自动调节器件取下,或使其停止
工作。
接在F型应用部分和外壳间的保护器件,如在试验电压时或低于试验电压时会动作,则断开(见59.3条)。
k) 除20.1A-b,20.1A-f,20.1A-g,20.1A-j,和20.2B-b等条所述的绝缘试验外,网电源部分、信号输入部分、信号输出部分和应用部分(如适用)的接线端子,在试验时要各自短接。
l) 配有电容器且可能在电动机绕组和电容器的连接点与对外接线的任一端子之间产生谐振电压Uc电动机,必须在绕组和电容器连接点与外壳或仅用基本绝缘隔离的导体部件之间,加2Uc+1000V的试验电压。
试验中,上面没有提到的其他部件要断开,电容器必须短接。
第四篇 对机械危险的防护
21 机械强度
概述
对设备设计和制造的通用要求见第3章和第54章。
设备包括形成其部件的任何调节孔盖及其所有零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用下述试验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a)外壳或外壳部件及其所有零件的刚度试验,用45N直接向内的力加在面积为625mm2的任何表面上,不得造成任何看得出的损伤或使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降低到57.10条规定值以下。
b)外壳或外壳部件及其所有零件的强度试验,用附录G所示并说明的弹簧冲击试验装置,对试样
施加冲击能量为0.5±0.05J的撞击。
释放机构的弹簧调整到能施加足够的压力以保持释放爪处于啮合位置。
把击发球形柄拉到释放爪与锤柄上的槽口啮合为止,于是释放杆把释放机构打开,让锤头往下打。
设备要牢固地支撑,必须对外壳上可能的每个薄弱点撞击三次。对手柄、控制杆、旋钮、显示装置和类似装置以及信号灯及其灯罩也必须施加压力,但对信号灯或灯罩仅在其高出外壳10mm以上或其面积超过4cm2时才进行。装在设备内部的灯及灯罩仅对正常使用时容易损坏的进行试验。
试验后,所受损伤必须不产生安全方面的危险;特别是带电部件必须不会变成可触及的,以致不再符合第三篇、第44章和第57.10条的要求。若在上述试验后,对辅助绝缘或加强绝缘的完整性有疑问,则只须对有关的绝缘(而不是对设备的其余部分)进行第20章所规定的电介质强度试验。
对光洁度损伤、不使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降到第57.10条中规定值以下的凹痕,以及不影响防电击或防潮的小裂口,不予考虑。
肉眼看不见的裂纹,纤维增强模制件表面裂纹及类似损伤均不予考虑。
如果内盖外衬有装饰盖,只要在取下装饰盖后内盖能经得起试验,装饰盖上的裂纹不予考虑。
c)可携带式设备上的提拎把手或手柄,必须能承受下列加载试验:
把手及其固定用零件承受等于设备重量四倍的力。
均匀地加力于把手中心处7cm的长度上,不要猛拉,应在5s~10s内从零开始逐渐加大到试验值,并保持1min。
设备装有一个以上把手时,力必须分布在把手之间,必须根据设备在正常提拎位置时所测定的每个把手所承受设备质量的百分比来确定力的分布。设备若装有一个以上把手,但设计成易于仅用一个把手提拎则每一把手必须能承受总的力。把手与设备间不应松动,也不得出现永久变形、开裂或其他损坏现象。
21.1 不采用。
21.2 不采用。
21.3 设备中用于支承和(或)固定患者的各部件,必须设计、制造成使身体损伤和固定件意外松动的
危险减到最小。
支承成年患者的部件必须按患者有135kg的质量(额定载荷)设计。
当制造商规定用于特殊情况,例如儿童用时,额定载荷必须减少。
当患者支承断裂会造成安全方面的危险时,必须遵照第28章的规定。
用下列试验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患者支承系统必须水平放置,并处于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不利位置,加载重量均匀分布在包括全部侧面轨道的支承面上,荷重必须逐渐加在系统直到所要求的载荷各得其所为止。
试验时,未被考虑为受试系统部件的构件可备有附加支承。
所加重量必须等于所要求的安全系数(见第28章)乘以规定的额定载荷。未规定额定载荷时,必须考虑施加一个1.35kN力的重量作为试验的额定载荷。在支承系统上满载荷作用时间必须达1min。
不得损坏支承系统的部件,如链条、夹紧器、绳索、绳索的终端和连接件、皮带、轴、滑车及对安全危险防护有影响的类似器件。
加上全部试验载荷后的1min内,支承系统必须处于平衡状态。
踏脚板和椅子,必须按相同程序试验,但试验力必须为所规定的最大额定载荷的两倍,当载荷未作规定时,必须用2.7kN的试验力。试验力必须均匀分布在0.1m2表面上达1min。
试验后,踏脚板和椅子必须不会出现导致安全方面危险的损坏。
21.4 不采用。
21.5* 正常使用时手持的设备或设备部件,不得因为从1m高处自由坠落在硬性表面上而出现安全方面的危险。
通过下列试验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试样必须从1m高处以三个不同起始姿态自由坠落到平放于硬质基础(混凝土)上的50mm厚的硬木(例如,>700kg/m3的硬木)板上各一次。
试验后,设备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
21.6* 可携带式设备或移动式设备,必须能承受由于粗鲁搬运而产生的应力。
通过下列试验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a) 在50mm厚的硬木板(见21.5条)上方,把可携带式设备举到如表8所规定的高度。木板尺寸必须至少是设备尺寸的1.5倍,且必须平放在硬质基础(混凝土)上。设备从正常使用可能放置的每种姿态坠落三次。
表8 坠落高度
设 备 质 量
(kg) 坠 落 高 度
(cm)
m≤10 5
10<m≤50 3
m>50 2
试验后,设备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
b) 在移动式设备尽可能接近地面的一点上用力推动设备,使设备以0.4±0.1m/s的速度按正常运动方向,在一梯级高度为20mm的斜坡上推下,该斜坡固定安装在另外的平坦地面上。对自动推进式设备应采用其最大速度来推动。
试验进行20次后,该设备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
本试验不需对设备和设备部件按21.5条或21.6a)条进行试验。
22*运动部件
22.1 不采用。
22.2 设备在运行时不需敞露,但一旦敞露后可能造成安全方面危险的活动部件:
a) 在可移动设备中,必须配备足够的防护件,这些防护件必须是形成设备整体的一个部分,或
b) 在固定设备中,除非技术说明书中制造商提供的安装说明要求那些防护件或等效的防护物将另外提供外,必须同样地配备防护件。
通过检查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22.3 缆绳(绳索)、链条和皮带必须被限制不会脱离或跳出其导引装置,或必须有其他方法防止安全
方面的危险。为此保护目的而采用的机械装置仅用工具才能移开。
通过检查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22.4 设备或设备部件的运动如可能伤害患者,就必须只能由设备部件的操作者对控制器件进行连续
的开动。
通过检查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22.5 不采用。
22.6 受机械磨损可能引起安全方面危险的部件,必须可以接触,以便检查。
通过检查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22.7 ——若电动的机械运动会造成安全方面的危险,必须提供容易识别和易于接触的安全措施,使设备有关部分紧急切断。如果对操作者出现明显的紧急形势,并考虑到操作者的反应时间,则这些措施必须只能被认为是安全装置。
——紧急开关或停止装置的启动,必须不会引起其他安全方面的危险,也不得影响为排除原来安全方面的危险所必需的全部工作。
——紧急装置必须能切断有关电路的满载电流,包括可能堵转的电动机电流等。
——制动装置必须一个动作就起作用。
通过检查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23 面、角和边
可能造成损伤的粗糙表面、尖角及锐边,都必须避免或予以覆盖。
必须特别注意凸缘或机架的边缘和毛刺的清除。
通过检查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24 正常使用时的稳定性
24.1 在正常使用时将设备倾斜10°,必须不失衡,或必须满足24.3条的要求。
24.2 不采用。
24.3 当倾斜到10°时,设备如失去平衡,则必须满足下述所有要求:
——除运输外,在正常使用的任何位置倾斜到5°时,设备不得失衡。
——设备必须有警告性标志说明只能在某一位置时进行搬运,且必须在使用说明书中清楚说明或在设备上用图例表示。
——在规定的搬运位置,当设备倾斜到10°时不得失衡。
用下列试验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试验时设备不得失衡。
a) 设备接好所有规定的连接线:电源软电线和互连线。将可能拆卸的部件和附件按最不利的情况
组合。
有设备电源输入插口的设备。备有规定的可拆卸电源软电线。
连接线必须放在最不利于稳定的倾斜面[见试验b)和c)]。
b) 如果没有规定提高稳定性的运输位置,应将设备以正常使用的任何可能位置放在与水平面成
10°倾斜的面上。
若设备装有脚轮,必须把它们暂时固定在最不利的位置上。
必须把门和抽屉及其类似物放在最不利的位置上。
c)如果规定了并在设备上标志了提高稳定性的专用运输位置,则在进行上述试验时,仅将设备以规定的运输位置放在与水平面成10°倾斜的面上。
此外,该设备还必须如本条所述,以正常使用的任何可能位置进行试验,但倾斜角必须限制到5°。
d)带有液体容器的设备,在容器装满或装一部分或不装液体中最不利的状态下试验。
24.4 不采用。
24.5 不采用。
24.6 把手或其他提拎装置
a) 质量超过20kg且正常使用时要搬动的设备或设备部件,必须备有合适的提拎装置(如把手、起重环等),或在随机文件中必须指明设备可以安全起吊的位置或安装时应该如何搬运。
搬运方法清楚且不会产生安全方面危险时,不要求专门的解释和说明。
通过称重(如必要)及检查设备和(或)随机文件来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b)质量超过20kg,且被制造商规定为可携带式设备,必须有合理布置的携带用把手,以便设备可能由两人或更多的人携带。
通过称重(如必要)和携带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25 飞溅物
25.1 如果飞溅物能引起安全方面的危险,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通过检查有无防护措施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25.2 屏幕最大尺寸大于16cm的显像管,对内爆和机械冲击的影响必须是固有安全的,或设备外壳必须对管子内爆影响提供足够的防护。
非固有安全的显像管,必须备有不用工具不能拆除的有效防护屏;若采用分离的玻璃屏,则其不得与显像管表面直接接触。
除非提供有检验合格证,否则必须按GB 8898中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26* 振动与噪声
无通用要求。
27 气动和液压动力
无通用要求。
28 悬挂物
28.1 概述
下述各要求,关系到有悬挂质量(包括患者)的设备部件,悬挂装置的机械故障可能造成安全方面的危险。
任何活动部件,还必须符合第22章的要求。
28.2 不采用。
28.3 有安全装置的悬挂系统
——当悬挂的牢固性取决于例如弹簧的部件,由于其制造过程可能有隐性缺陷,或有的部件的安全系数不符合28.4条的要求,除断裂时有超程限制者外、必须备有安全装置。
——安全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28.4条的规定。
——在悬挂装置失效和安全装置(例如备用缆绳)启用后,设备仍能使用时,必须向操作者显示安全装置已被启用。
28.4 无安全装置的金属悬挂系统
如果不提供安全装置,则悬挂系统的结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总载荷必须不超过安全工作载荷。
2)当磨损、腐蚀、材料疲劳和老化不可能损害支承的性能时,所有支承件的安全系数必须不低于4。
3)当预计到磨损,腐蚀,材料疲劳和老化可能损害支承的性能时,有关的支承部件安全系数必须不低于8。
4)当使用断裂延伸率低于5%的金属作支承零件时,则上述2)和3)中所述的安全系数必须乘以
1.5.
5)滑轮、链轮、皮带轮和导向装置,必须设计和制造成使悬挂系统能保持本条规定的安全系数。并在规定更换绳索,链条和皮带的最短寿命期内维持不变。
通过对设计数据和全部维护说明书的检查来检查是否符合28.3和28.4条的要求。
28.5* 动态载荷
无通用要求。
28.6 不采用。
第五篇 对不需要的或过量的辐射危险的防护
概述
来自在医疗监督下以诊断、治疗为目的用于患者的医用电气设备的辐射,可能超过人类通常可接
受的限值。
必须对患者、操作者、其他人员以及设备附近的灵敏装置采用足够的防护装置,以使他们免受来
自设备的不需要的或过量的辐射。
对供诊断或治疗用的设备所产生辐射的限值,由专用标准规定。
有关要求和试验方法见第29~36章。
29 X射线辐射
29.1 — 对诊断用X射线设备 -- 见并列标准GB 9706.12(见附录L);
— 对放射治疗设备 -- 无通用要求,见相关的专用要求。
29.2 所产生的X射线非预期用于诊断和(或)治疗的设备,由激励电压超过5kV的真空管所发出的电离辐射,在距离设备任何可触及表面5cm的地方,每小时不得超过130nC/kg(0.5mR)。
用适合于所发射的辐射能量的辐射检测器来测量辐射量和辐射率,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为了得到窄射束在一个适当面积上的辐射量平均值,检测器必须有一个约10cm2的入射窗。
装在设备内部和外部的,为改变高压源电压值的控制器和调节器,应置位于发射X射线为最大值处。会造成最不利状况的元器件的单个故障,要依次模拟。
有关元器件故障的详细要求,可由专用标准规定。
30 α、β、γ中子辐射和其他粒子辐射
无通用要求。
31 微波辐射
无通用要求。
32 光辐射(包括激光)
无通用要求。
33 红外线辐射
无通用要求。
34 紫外线辐射
无通用要求。
35 声能(包括超声)
无通用要求。
36* 电磁兼容性
见YY0505-2005(见附录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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